8月2日,财政部出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强调,国有金融企业应当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应当精简会议、差旅等相关活动,开展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严禁购买提供高档酒水,严禁违规购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以及配备高档办公家具。

近期有金融企业员工高薪引发舆论热议,《通知》对此明确指出,金融企业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政策要求。

《通知》表示,金融企业的工资要向一线员工倾斜,“金融企业应当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金融企业应当严肃分配纪律,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实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通知》还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金融企业应当科学设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并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在金融企业资产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通知》提出,金融企业应当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做实资产风险分类,定期对各类资产风险分类开展重检,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不得以无效重组等方式隐瞒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

“无效重组”被定义为法院以外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进行的债务协议重组,或者重组后债务人难以实质性提质增效、化解风险的债务重组,《通知》显示,这类债务人包括三类:已被国资委或省级政府列入“僵尸企业”名单的;主要靠政府或企业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值,并经债权金融企业评估存在实质性经营风险的;以及因生产经营困难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并经债权金融企业评估复工无望的。

不良资产处置方面,《通知》要求在不良资产核销前,金融企业要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和实施必要追偿程序;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继续推进资产保全和尽职追偿,并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落实董事会监督职责。金融企业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不得通过虚假转让不良资产,掩盖真实资产质量。

据了解,《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金融投资运营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其他金融企业可参照执行。

由于金融业普遍较高的薪酬水平,“限薪令”似乎从未间断过。

2009年4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确定;经营业绩出现下降的,高管人员薪酬在执行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再下调10%;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要相应加大,主动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

2010年,财政部又印发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薪酬与绩效”相统一、“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管理机制。

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社会公众对改革银行业薪酬管理的呼声更加强烈,2010年3月,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下称《指引》)。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商业银行高管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今年以来,证券业和基金业也相继发布“限薪令”。

2022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指出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适用条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内容。薪酬制度中应当明确不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通过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独立考核方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第一财经统计显示,去年公布数据的33家证券公司的平均薪酬达56万元,同比增长4%。人均薪酬最高的是中金公司,去年人均薪酬达到98万元。2020年,中金公司人均薪酬曾高达116万元,相比之下,2021年有所收窄。

其后为中信证券和广发证券,人均薪酬为85万元和81万元。即便是人均薪酬最低的华安证券和东方财富,也超过了30万元。去年薪酬增幅最高的则是国联证券,人均薪酬提高了51%。

另外,6月,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